●南方日報記者 李斌
  以後,深圳新建樓盤的地下車庫中將出現一種可以買賣的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它是開發商在按照規劃標準建設配套停車位的前提下,政府批准增設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可以買賣、確權,但轉讓時也有一定限制,必須出售給本小區業主,且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
  1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召開新聞發佈會,就該委起草的《深圳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建設及處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1個月。
  將對停車位權屬分類確權
  長期以來,關於房地產項目中的停車位權屬問題一直爭論不休,特別在《物權法》出台後,業主維權意識增強,有些開發商採取變相做法出售停車位,使得停車位的權屬、轉讓等問題異常複雜。
  據悉,該《辦法》實施後,其適用對象為深圳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的建設、權屬界定和轉讓。《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尚未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以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按照《辦法》的規定對停車位的建設、權屬界定和轉讓進行補充約定。
  1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介紹,該《辦法》中的一個創新之處是對停車位權屬進行分類確權:將房地產開發項目附設的規劃停車位,按照是否屬於規劃強制配建標準分為配建停車位和增設停車位。其中,配建停車位是指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開發項目必須建設的停車位;增設停車位是指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房企在配建停車位以外,利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物地下空間建設的停車位。此次對停車位進行分類的做法在國內尚屬首創。
  配建停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
  《辦法》明確,應依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以下簡稱《深標》)以及相關城市規劃的規定,確定配建停車位和增設停車位的劃分標準。《深標》與相關城市規劃要求必須配建的停車位屬於配建停車位,開發企業只有在滿足配建標準的基礎上,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增設停車位。
  《辦法》規定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對停車位的權屬進行約定,根據停車位的不同分類分別約定權屬。其中,配建停車位應約定為開發項目全體業主共有;增設停車位則可約定為開發企業所有。
  占用業主共用的公共場地、道路建設的地上停車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設的地下停車位,均應納入配建停車位的範圍,歸全體業主共有、共用。
  增設停車位可向業主出售
  為了落實《物權法》關於停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業主需要的規定,《辦法》對增設停車位依法進行銷售時,作出了一定限制:1.增設停車位只能出售、出租給本項目的業主;2.在配建停車位數量少於房屋套數時,一套房屋的購買人只能購買一個增設停車位;3.業主轉讓房屋時,與該房屋相關聯的增設停車位也必須一併轉讓;4.增設停車位的設立,需按照規劃的相關要求,對於規劃中已明確的控制性區域,不能超過其上限。
  違規改建停車位將查處
  《辦法》還規定,無論是配建停車位還是增設停車位,都應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併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中予以確定。除此之外,任何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停車位位置和使用功能的行為都屬違法。若有擅自違法改建停車位或改變停車位使用功能的行為等,將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1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強調,該《辦法》出台後,適用於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對於已建成、已銷售的項目,將另行研究制訂歷史項目的停車位權屬登記辦法。目前,開發企業在未取得停車位產權證而私自銷售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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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設停車位如何銷售、轉讓、確權
  銷售:增設停車位按個銷售,其銷售行為應當納入商品房銷售管理。申請預售增設停車位應隨項目的商品房一併辦理預售許可。停車位預售許可證應註明批准預售增設停車位的面積和數量,同時應在預售許可證附表(圖)上明確標示停車位的位置及編號。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公示房地產開發項目所有停車位(包括配建停車位和增設停車位)的數量、編號及位置。
  轉讓:轉讓增設停車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停車位轉讓合同,增設停車位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文本。轉讓合同應就停車位的樓層分佈、車位編號、面積、價款等事項進行約定,並附停車位測繪平面圖。此外,轉讓合同還應註明購房人已經購買該項目房屋的具體房號及房地產證號,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編號。當事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其相關聯的增設停車位轉讓合同應當一併解除。
  確權:增設停車位的登記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原標題:配建停車位 業主共用 增設停車位 可售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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